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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

              來源/作者: 農業農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機械維修業務,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使用工具、儀器、設備,對農業機械進行維護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復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及相關的維修配件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科研開發,促進農業機械維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高維修質量,降低維修費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章 維修資格

              第七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等條件,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八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公開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向農業機械消費者如實說明維修配件的真實質量狀況,農業機械維修者使用可再利用舊配件進行維修時,應當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證農業機械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禁止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從事下列活動: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維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維修配件維修農業機械;

              (三)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利用維修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整機;

              (五)承攬已報廢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十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銷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的指導,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維修農業機械,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或者與用戶簽訂的維修協議,保證維修質量。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農業機械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

              整機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3個月。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配件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維修配件質量負責。農業機械維修配件應當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有質量檢驗合格證。

              在質量保證期內的維修配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因維修質量發生爭議,可以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調解質量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量具、儀表、儀器等檢測器具和其他維修設備,對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填寫維修記錄,并于每年一月份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農機執法人員培訓,完善相應技術檢測手段,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實施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否則受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配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注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后,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注銷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一、三、四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二、五項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發布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84]農[機]字第42號)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2019-04-25 提交人:總站信息處 吳紫晗 責任編輯:總站信息處 吳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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